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船舶佈置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25條
氣閘限設置於敞露甲板上氣體危險區域與氣體安全空間之間,並應符合左 列規定:

一、應包含實質上為氣密之兩扇鋼質門,兩門之間距至少為一.五公尺但 不得超過二.五公尺。

二、門應為自閉式者,並不得有任何背扣裝置。

三、氣閘之兩側應具有聽覺與視覺警報系統,以指示自關閉位置開啟之門 超過一扇。

四、船舶載運可燃貨品者,其以氣閘防護空間內之非認可安全型電力設備 ,應當該空間發生過壓損耗時切斷電源。供操縱錨泊與繫泊設備及應 急滅火泵用之非認可型電力設備,並不設裝置於以氣閘防護之空間內 。

五、氣閘空間應由氣體安全空間進行機械通風,並與敞露甲板上之氣體危 險區域保持過壓。

六、氣閘空間應對貨物揮發氣予以監測。

七、門檻之高度應依現行國際載重線公約之規定並不得低於三○○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