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船舶佈置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23條
船舶貨物控制室之佈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其位置應在露天甲板上方並得位於貨物區域內。如能符合左列條件, 並得位於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或控制站內: (一) 該控制室為氣體安全空間。 (二) 其進口如能符合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該控制室得設通至上述 空間之出入口。 (三) 其進口如未能符合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該控制室不應設通至 上述空間之出入口,且該等空間之周界應具有甲-六○級抗火完整 性之絕熱。

二、該控制室如應為氣體安全空間之設計,則其儀錶應儘可能採間接測讀 系統,在任何情況下其設計應能防止任何氣體逸入該空間之大氣中。 如依第九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在該室內裝罝氣體探測器時,不應違反 氣體安全空間之要求。

三、如船舶係供載運可燃之貨物,其貨物控制室復為氣體危險空間,則應 將引火源予火移除,並對任何電力裝置之安全特性予以特別之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