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船舶殘存能力與貨艙櫃位置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19條
船舶之貨艙櫃位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一G型船之貨艙櫃應在舷內距舷側外板不小於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目 規定之橫向受損範圍,及在中心線距船底殼板模線不小於第十五條第 二款第三目規定之垂向受損範圍,且在任何部位距船殼外板至少為七 六○公釐。

二、二G、二PG及三G型船之貨艙櫃在中心線距船底殼板模線不小於第 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垂向受損範圍,及在任何部位距船殼外板 至少為七六○公釐。

前項貨艙櫃位置,如屬簿膜或半薄膜貨艙櫃,船底受損之垂向範圍應量至 內底板,否則應量至貨艙櫃底;舷側受損之橫向範圍應量至縱艙壁,否則 應量至貨艙櫃之舷側。對於內部具有絕熱之貨艙櫃,其受損範圍應量至貨 艙櫃之支撐板。

除一G型船外,貨艙櫃內如裝有儘可能小之吸取井,其在內底板下方凸出 部分並不超過雙重底深度百分之二十五至三五○公釐中之較小者,得凸入 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船底垂向受損範圍內。如無雙重底,則該井 在船底受損上限下方凸出部分不得超過三五○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