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船舶殘存能力與貨艙櫃位置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14條
船舶受損之殘存能力,應依據所有預期裝載狀況與各種不同之吃水與俯仰 差之基本裝載資料予以考慮。如留存於竹船上之貨物僅供冷卻、循環或燃 料之用,則殘存要求不必適用於船舶在壓載狀態。且估算壓載狀況時,在 甲板上小型獨立沖洗櫃內之貨物得不列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