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船舶殘存能力與貨艙櫃位置 ( 102 年 08 月 30 日)
第12條
船舶之乾舷與穩定應依左列規定:

一、最小乾舷得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勘劃。但與該勘劃有關之吃水不應 超過本規則所允許之最大吃水。

二、在所有航海狀況及在裝卸貨期間之穩度應達認可之標準。

三、在計算各種載重狀況下消耗性液體之自由液面效應時,每一種液體應 假定至少橫向之一對艙櫃或中線上之一個艙櫃具有自由液面,並應考 慮其具有最大自由液面之艙櫃。在未受損艙區自由液面效應之計算方 法應經認可。

四、在貨物區域雙重底空間內之壓載,應避免使用固體壓載。無法避免時 ,其堆置應依需要決定,以確保因船底受損所產生之衝擊負荷,不致 直接傳至貨艙櫃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