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貨艙櫃之環境控制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40條
貨艙櫃依規定為惰性法或充熱法者,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具有充注入排洩貨艙櫃惰氣之適當供應裝置,不論惰氣係由岸或船 上供應,船上仍應備有足夠之惰氣以於航行中補充正常之損失。

二、船上之惰氣系統,在圍蔽系統內應隨時保持於錶壓力○.○七巴以上 。但該系統不應使貨艙櫃之壓力昇高超過該艙櫃減壓閥所設定之壓力 。

三、如係採用充熱法,其充墊用媒體之供應裝置,亦應符合前兩款之規定 。

四、應有設施以偵測液面上空門內所含之氣熱,確能保持在規定狀況。

五、可燃性貨物抈用惰性法或充熱法或兩者之合併裝置,於注入惰性媒體 等,應使靜電之產生減至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