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貨艙櫃之環境控制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39條
貨艙櫃內揮發氣空間與包圍貨艙櫃之部分空間,應具有特別控制之大氣, 其控制之型式分為左列四種,對於個別化學品所需之環境控制型式如附表 一「h」欄所示:

一、惰性法─於貨艙櫃與其附屬管路系統及依個別化學品規定之處所與包 圍貨艙櫃之空間,充以不助燃亦不與貨物發生反應之氣體或揮發氣體 ,並保持之。

二、充墊法─於貨艙及其附屬之管路系統充以液體、氣體或揮發氣體以使 貨物與空氣隔離,並保持之。

三、乾燥法─於貨艙櫃及其附屬之管路系統充在大氣時露點在攝氏溫度零 下四十度以下之無水份氣體或揮發氣,並保持之。

四、換氣法─強力或自然換氣法。

第40條
貨艙櫃依規定為惰性法或充熱法者,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具有充注入排洩貨艙櫃惰氣之適當供應裝置,不論惰氣係由岸或船 上供應,船上仍應備有足夠之惰氣以於航行中補充正常之損失。

二、船上之惰氣系統,在圍蔽系統內應隨時保持於錶壓力○.○七巴以上 。但該系統不應使貨艙櫃之壓力昇高超過該艙櫃減壓閥所設定之壓力 。

三、如係採用充熱法,其充墊用媒體之供應裝置,亦應符合前兩款之規定 。

四、應有設施以偵測液面上空門內所含之氣熱,確能保持在規定狀況。

五、可燃性貨物抈用惰性法或充熱法或兩者之合併裝置,於注入惰性媒體 等,應使靜電之產生減至最低程度。

第41條
貨艙櫃依規定採用乾燥法,並採用乾燥之氮氣為媒體者,其乾燥劑應以符 合前條規定之裝置供應之。如在所有艙櫃之空氣進口採用乾燥劑以乾燥媒 體者,應考慮航行中每日溫度變化與預期之濕度,攜備有足夠之乾燥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