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泵、管路及裝卸裝置 ( 104 年 06 月 18 日)
第33條
化學液體船之管路佈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液貨管路除依第二十條保持有防止損傷所需之空隙外,不應裝置於貨 物裝載空間舷外側壁與船殼外板間之甲板下。但如保持有為檢查目的 所需之空隙,並於受損時不致使貨物洩出者,該距離得予減小。

二、主甲板下之液貨管路,如在供其使用之艙櫃內裝有可由露天甲板操作 之停止閥,並假定管路受損時其貨物確屬相容性者,該管得由供其使 用之艙櫃通過並貫穿與其縱向或橫向鄰接之貨艙櫃、壓載艙櫃、空艙 櫃、泵室或貨泵室之艙壁或共同之圍壁。如貨艙櫃係與貨泵室鄰接, 則該由露天甲板操作之停止閥,得准裝設於貨泵室內之該艙櫃壁板上 。但在該壁板之閥與該貨泵之間,應另裝一閥。如該閥符合左列規定 ,得准在該貨艙櫃外裝設完全密閉之液力操作閥。 (一) 其設計不致有漏洩之危險。 (二) 裝置於供其使用貨艙櫃之艙壁上。 (三) 具有防止機械損傷之適當保護。 (四) 其裝置距船殼板有相當之距離,符合避免損傷之要求。 (五) 可自露天甲板上操作。

三、在任何貨泵室內,如某泵係供多個艙櫃使用者,則在各艙櫃之管路上 均應裝設停止閥。

四、管路系統裝置於道中者,除應符合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外,管路應 符合所有艙櫃有關構造、位置、通風及電之危險等規定,當管路受損 時尚應確保貨物之相容性。管路除在露天甲板、貨泵室或泵室者外, 不應有任何開口。

五、液貨管路貫穿通過艙壁者,其佈置應避免在艙壁部分產生超額應力, 貫穿艙壁處並不應利用凸緣與螺栓。

六、泵、閥及管路應有識別標誌,以分辨其用途及供何艙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