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機艙空間之特殊裝置及易燃油料等之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102條
第肆等級船舶甲種機艙空間之特殊裝置及易燃油料等之佈置,除下列規定 外,準用第二章第十節及第十一節第壹等級船舶規定:

一、定時無人值守之機艙空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應對機艙空間防火完 整性之保持、滅火系統控制器之位置與集中、通風及燃油泵等所需之 關閉佈置等予以特別之考慮。

二、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有關甲種機艙空間禁止使用自由放置之可移式燃油 櫃規定,得酌予放寬。

三、應具有安全有效之方法,以確知任何油艙櫃內所含燃油之量。採測深 管時,其上端應位於由該測深管可能產生溢油而引燃之任何空間內, 且不應位於旅客或船員空間內。當損壞或該艙櫃注油過滿,燃油不致 由該處溢出者,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准許採用其他方法。航 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對圓柱形玻璃計應禁止使用。但對附有平玻璃在液 面計與油艙櫃間裝有自閉閥之油面計得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