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99條
構造之細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方法一 c-在起居艙、服務空間及控制站內,所有之內襯板、阻風板 、天花板及其支持物應為不燃材料。

二、方法二 c 及方法三 c -在起居艙、服務空間及控制站之走廊與梯 道圍壁內之天花板、內襯板、阻風板及其支持物應為不燃材料。

三、方法一 c、方法二 c 及方法三 c- (一)除貨艙空間或服務空間之冷藏室外,所有其他冷藏空間之絕熱材料 應採不燃材料。連結冷凍管系統及其附件之絕熱材料所使用之蒸汽 防漏膏及膠著劑,得免為不燃材料,其用量應減至最少,其暴露表 面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具有阻止火災蔓延之性質。

(二)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裝置之不燃艙壁、內襯板及天花板得敷用厚度 不超過二點零毫米之可燃裝飾面板。但在走廊、梯道及控制站內, 該裝飾面板之厚度不應超過一點五毫米。

(三)圍蔽於天花板、鑲板或內襯板後之空氣空間,應以距離不超過十四 公尺密合之阻風裝置適當分隔。該空氣空間係在梯道、箱艙等內襯 板背後者,在垂直方向應於每一甲板處封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