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98條
船舶各部分所裝用之不燃材料及可燃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走廊、梯道圍壁之暴露表面、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控制站內天花板之 暴露表面,及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控制站內隱蔽不能通行空間之表面 包括地面,均應具有低度火焰蔓延之特性。

二、用於內部暴露表面之油漆、凡立水及其他塗料,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 機構鑑定不致有不當火災之危險,並不致產生過量之煙。

三、主要甲板覆料在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控制站內者,應為經核定不易引 燃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