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逃生方法、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及控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93條
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及控制站內梯道與昇降梯箱艙之保護,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所有梯道之骨架應以鋼材構成。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得准使 用其他同等材料。

二、僅貫穿一層甲板之梯道,至少應在一層艙以乙-零級隔艙及自閉門保 護。僅貫穿一層甲級之昇降機,應在兩層艙以甲-零級隔艙與鋼門圍 蔽。貫穿甲板超過一層之梯道及昇降機箱艙,在所有各層艙至少應以 甲-零級隔艙圍蔽並以自閉門保護。

三、船上住宿之人數在十二人以下,其梯道貫穿甲板超過一層,由各層起 居艙至少有兩種直接通至露天甲板之逃生路線者,得經航政機關或驗 船機構認可將前款規定之甲-零級隔艙寬減為乙-零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