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逃生方法、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及控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88條
自所有起居艙空間及供船員正常使用非機艙空間通出之梯道與梯,其裝置 應具有能迅速逃至露天甲板然後到達救生艇及救生筏,並應符合下列一般 規定:

一、在所有起居艙之各層,至少應具有二種遠隔由每一限制空間或一組空 間逃出之方法。

二、在露天甲板下之主逃生方法應為梯道,第二種方法得為箱道或梯道。

三、在露天甲板上之逃生方法應為通至露天甲板之梯道或門或此二種合併 方法。

四、所要求之逃生路線與水密門無關時,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得 准免其中之一種逃生方法。

五、禁止僅設置走廊、大廳或走廊之一部分為逃生之唯一路線。死巷式走 廊長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六、逃生方法之連續性及寬度應符合消防安全系統章程規定。

七、無線電報站不能直接通至露天甲板者,自該站應具有兩種進出之方法 。其中之一得為具有足夠大小之舷窗或窗,或其他經航政機關或驗船 機構認可可供緊急逃生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