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船體構造、起居艙與服務空間內之艙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84條
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之艙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有規定為乙級隔艙之艙壁,應自一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並至船殼板 或其他界板。但在艙壁之兩側裝有連續乙級天花板或內襯板者,該艙 壁得止於連續天花板或內襯板。

二、方法一 c-本章未規定為甲級或乙級隔艙之所有艙壁,至少應為丙級 隔艙。

三、方法二 c-本章未規定為甲級或乙級隔艙之艙壁,其構造並不作限制 。但依附表五規定為丙級隔艙者除外。

四、方法三 c-本章未規定為甲級或乙級隔艙之艙壁,其構造並不作限制 。但由連續甲級或乙級隔艙圍蔽之起居艙空間,其面積超過五十平方 公尺者,及依附表五規定為丙級隔艙者除外。屬公用空間時,本款規 定之面積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考慮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