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條
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之艙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有規定為乙級隔艙之艙壁,應自一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並至船殼板
或其他界板。但在艙壁之兩側裝有連續乙級天花板或內襯板者,該艙
壁得止於連續天花板或內襯板。
二、方法一 c-本章未規定為甲級或乙級隔艙之所有艙壁,至少應為丙級
隔艙。
三、方法二 c-本章未規定為甲級或乙級隔艙之艙壁,其構造並不作限制
。但依附表五規定為丙級隔艙者除外。
四、方法三 c-本章未規定為甲級或乙級隔艙之艙壁,其構造並不作限制
。但由連續甲級或乙級隔艙圍蔽之起居艙空間,其面積超過五十平方
公尺者,及依附表五規定為丙級隔艙者除外。屬公用空間時,本款規
定之面積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考慮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