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船體構造、起居艙與服務空間內之艙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82條
在起居艙及服務空間應採用下列之一種保護方法:

一、方法一 c-所有內部隔艙由不燃乙級或丙級隔艙構成,除其走廊、梯 道及逃生路線應裝置有船舶設備規則第三編第二章第八節相關規定之 探煙系統外,通常在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並未裝置自動噴水器、探火 及火警報系統。

二、方法二 c-在預期可能發生火災之所有空間內,如起居艙空間、廚房 及其他服務空間,但不包括無火災危險之空艙空間及衛生間等,應裝 置有船舶設備規則第三編第二章第七節相關規定之核定型附有自動噴 水之火警警報及偵測系統。起居艙空間內之走廊、梯道及逃生路線則 應裝置有船舶設備規則第三編第二章第八節相關規定之探煙系統。其 內部艙壁之型式,通常並不作限制。

三、方法三 c-在預期可能發生火災之所有空間內,包括所有起居艙及服 務空間,但不包括無火災危險之空艙空間及衛生間等,應裝置有船舶 設備規則第三編第二章第八節相關規定之核定型固定探火及火警警報 系統。其內部艙壁之型式通常並不作限制。但由甲級或乙級隔艙圍蔽 之起居艙空間,其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屬公用空間時 ,該面積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考慮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