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船體構造、起居艙與服務空間內之艙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81條
鋁合金所構成之柱、支柱及其他構件用以支持救生艇與救生筏置放、下水 與登載區域及甲級或乙級隔艙者,其絕熱應予特別注意以確保:
一、支持救生艇與救生筏區域及甲級隔艙之構件,依前條規定溫度昇高之 限制,應在一小時之末。
二、支持乙級隔艙之構件,依前條規定溫度升高之限制,應在半小時之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