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通風及採光系統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60條
第貳等級船舶之通風系統,除應符合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 規定外,廚房通風不必完全獨立,可利用其他空間之通風裝置,以分開的 通風管道通風。

自廚房爐灶引出之排氣導管,如通過起居艙空間或裝有可燃材料之空間者 ,應以甲級隔艙構成。每一排氣管並應裝設下列設施:

一、供清除用之易開聚脂裝置。

二、位於導管下端之擋火堰板。

三、由廚房內部關閉排氣機之裝置。

四、撲滅導管內之火之固定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