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防火區及起居艙與服務空間內艙壁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52條
為使船舶噴水與不噴水區域之間設有適當界限,而以水平甲級隔艙將主垂 直區分隔為若干水平區時,該隔艙應前後伸延於兩相鄰主垂直區艙壁之間 ,左右延至船殼板或船舶之界限,其絕熱值及完整性應符合附表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