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易燃油料等之佈置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48條
定時無人值守之機艙空間,其燃油及潤滑油系統除應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 十七條之規定外,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燃油及潤滑油管路,如屬需要應加隔板或其他適當之保護,以儘可能 避免油之濺或漏至熱表面或機器之空氣進口。該管路系統之接頭數量 應減至最少。如屬可行,由高壓燃油管路漏出之油應予收集並有警報 裝置。

二、常用燃油櫃如係自動或遙控加油,應具有防止滿溢之設施。其他自動 處理易燃液體之設備如燃油淨油器,如屬可行,應裝置於專供淨油及 加熱之空間內,並應有防止滿溢之裝置。

三、常用燃油櫃或澄清櫃如裝有加熱裝置,應具有超過該燃油閃點之高溫 警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