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36條
裝用電散熱器者,應予固置,其構造應能使火災之危險減至最低程度。該 散熱器如其裸露部分之熱度能使衣物、帷簾、或其他類似材料灼焦燃著者 ,不得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