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34條
當甲級隔艙被貫穿時,應依程序測試。如為通風導管,應適用第二十九條 第四款規定。但導管貫穿件為厚度三毫米以上之鋼材或同等材料所構成, 長度在九百毫米以上,兩側之長度平均為四百五十毫米者,得免予測試。

本貫穿件應使用隔艙同等規格之防火絕熱材。

當乙級隔艙被貫穿時,應確保其裝配不致損及耐火性能,且應符合第二十 九條第五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