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33條
天花板及艙壁之構造,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無起火之虞之處所外 ,在不危及其防火效能下,應能使火警巡邏員探知隱蔽與不能通行處所之 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