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32條
在起居艙、服務空間、控制站、走廊與梯道內,圍蔽於天花板、鑲板或內 襯板背後之空氣空間,應以距離不超過十四公尺密合之阻風裝置適當分隔 之。如該空氣空間係在梯道、箱艙等內襯板背後者,在垂直方向應於每一 甲板處封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