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逃生方法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20條
機艙空間應具有符合下列規定之逃生方法:

一、該機艙空間位於艙壁甲板以下時,應有下列二種逃生方法之一:

(一)兩組儘可能遠離之鋼梯,各導向該空間上部遠離之門,經該門通至 救生艇及救生筏登載甲板。該梯之一並應自該空間之底部至該空間 外之安全地點,具有連續之防火掩蔽。

(二)其一為鋼梯導向該空間上部之門,經該門通至登載甲板,另一為在 該空間底部與該梯適當分隔處,能由兩側操縱之一扇鋼門,通至登 載甲板之安全逃生路線。

二、該機艙空間位於艙壁甲板以上時,該二種逃生方法應儘可能遠離,其 所導向之各門並應位於具有通道可通至救生艇與救生筏登載甲板。需 用該梯之處時,該梯應為鋼質梯。

三、船舶總噸位未滿一千者,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衡量該空間上部之 寬度及配置准免前項一種逃生方法。船舶總噸位在一千以上,通至救 生艇或救生筏登載甲板之安全逃生路線為門或鋼梯者,亦得經航政機 關或驗船機構衡量該空間之性質與位置及該空間正常服務之人數,准 免一種逃生方法。

四、機艙空間內之機艙控制室應備有二種逃生方法,其中一種應提供連續 防火遮蔽至機艙空間之安全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