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逃生方法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18條
旅客空間、船員空間及在正常狀態下供船員使用非機艙空間之空間,應具 有符合下列規定逃生方法,以供旅客及船員能迅速逃至救生艇及救生筏登 載甲板:

一、在艙壁甲板以下,每一水密艙區或受類似限制之一個或一組空間內, 應具有二種逃生方法,其中至少應有一種係不依賴水密門。但該空間 之性質與位置及各該空間內正常居留或服務之人數,經航政機關或驗 船機構認可者,本款逃生方法得減為一種。兩側附有扶手欄杆之梯道 ,其淨寬應不小於八百毫米。

二、在艙壁甲板以上,自每一主垂直區或受類似限制之一個或一組空間內 ,至少應有二種逃生方法,其中至少應有一種能通至形成垂直逃生之 梯道。

三、無線電報臺無直接之出入口通至露天甲板者,應有二種由該臺逃生或 出入之方法,其一得為具有足夠大小之舷窗或窗,或經航政機關或驗 船機構認可之其他方法。

四、禁止僅設置走廊、大廳或走廊之一部分為逃生之唯一路線。

五、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逃生方法中,至少應有一種包括可接近之圍蔽 梯道,自該梯道之基層平面至救生艇與救生筏登載甲板,或迄該梯道 所通達之最高平面,應有連續不斷之防火掩蔽以至上述二者中之較高 處。

六、由梯道圍壁至救生艇與救生筏登載區通道之保護,應依附表一至附表 四所對應梯道間之抗火完整性及絕熱等級。

七、各梯道之寬度、數量及其連續狀況應滿足消防安全系統規則要求。

八、僅供一空間或該空間陽臺使用之梯道,不得作為所需逃生方法之一種 。

九、除提供緊急照明外,並應在逃生路徑上各點,以設置於甲板上方低於 三百毫米處之燈光或螢光指示帶標示梯道及出口之逃生措施。

十、每一主垂直區應備置兩套應急逃生呼吸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