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空間之位置與分隔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112條
起居艙空間、主液貨控制站、控制站及除隔離之貨物裝卸設備儲存室外之 服務空間,應位於所有液貨艙、污油水艙、液貨泵室及將液貨艙或污油水 艙與機艙空間隔離之堰艙後,但不必在燃油艙後。依前條具有凹入部分者 ,如該等空間之位置業經決定,其甲板高度得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