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空間之位置與分隔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111條
機艙空間應位於貨艙、污油水艙液貨泵室與堰艙之後,但不必在燃油艙後 。任何機艙空間與液貨艙及污油水艙之間應以堰艙、液貨泵室、燃油艙或 永久壓艙分隔之。該泵室之下部得凹入甲種機艙空間以利裝泵,凹入部分 甲板頂部距龍骨上部之高度,除載重未滿二五、○○○噸之船舶得不超過 船舶型深二分之一外,一般船舶不應超過船舶型深三分之一。

裝有壓載用泵及其附屬裝傳之泵室,其位置與液貨艙與污油水艙鄰接者, 及裝有燃油輸送泵之泵室準用前項液貨泵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