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艙壁與甲板之抗火完整性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107條
在分隔液貨泵室與其他空間之艙壁與甲板上,得為該液貨泵室照明之目的 ,准予裝設經核定之永久氣密照明圍壁,但應具有適當強度並能保持該艙 壁與甲板之完整性與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