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艙壁與甲板之抗火完整性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106條
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應為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之外部界限,本章未明文規定 該界限應具有甲級完整性者,得為裝置窗及舷窗而貫穿。該界限各門之材 料並得採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但液貨泵室之天窗,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