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運價表申報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18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船舶之客、貨運價表,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前項運價表應包括各種附加費、計費方式、運輸條件及運輸章則。參加運 費同盟或聯營組織之船舶運送業,其運價表得由該運費同盟或聯營組織或 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機構集體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