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運價表申報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18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船舶之客、貨運價表,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前項運價表應包括各種附加費、計費方式、運輸條件及運輸章則。參加運 費同盟或聯營組織之船舶運送業,其運價表得由該運費同盟或聯營組織或 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機構集體申報。

第19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所報運價表,如有變更,應填具申報書(如附件 十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其申報後之新運價生效日如下:

一、申報運價上漲,自備查之日第三十日起生效,申報運價項目增減,使 託運貨物運費增加時,自備查之日第三十日起生效。但前段生效日, 因正當理由增加附加費,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三十日內生效。

二、申報運價下降,自備查之日起生效,申報運價項目增減,使託運貨物 運費不變或降低時,自備查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