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營運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17-3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旅客運送,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乘客無障礙搭乘。但縱 採取適當措施,特定乘客仍有危害健康或航行安全之虞,船舶運送業者得 限制其搭乘。

為維護航行安全及乘客安寧,乘客不得攜帶或放置武器及危險物品於行李 中,違者船舶運送業者得拒絕其登船。但負有特殊任務必須攜帶武器之人 員,應依規定由所屬單位主管出具證明文件,並由攜帶人自動請求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