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營運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15條
船舶運送業與其他船舶運送業合作營運,應檢具合作營運契約書或當事人 聯銜之證明文件及船舶國籍證書,報請航政機關登記後,始得攬貨並簽發 載明合作營運船舶名稱之載貨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