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營運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13條
船舶運送業應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五)並檢 附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原領許可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 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其原領許可證因遺失或滅失不能繳銷時,另 應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