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營運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12條
經營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應於營運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十)並檢附 營運計畫、船舶國籍證書及船期表等向航政機關辦理航線登記。

前項登記內容有變更、遺漏或錯誤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十)並檢附 變更對照表(如附件十一),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