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抵押權及租賃權登記 ( 64 年 06 月 05 日)
第52條
為登記所有權之船舶,如在建造中已有抵押權之登記者,其船籍港不屬於 登記抵押權之主管機關管轄時,申請書內應附具登記抵押權之影本及登記 抵押權權利人之承諾字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