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抵押權及租賃權登記 ( 64 年 06 月 05 日)
第51條
因租賃權之設定而申請登記時,申請書內應記明租金數額,其定有存續期 間、付租時期、許可轉租或其他之特約者,均應記明。

因轉租而申請登記者,如其轉租之許可未經登記時,申請書內除前項所列 事項外,並應檢具原出租人承諾字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