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抵押權及租賃權登記 ( 64 年 06 月 05 日)
第50條
登記建造中船舶之抵押權,應記載左列各款於申請書,向建造地航政主管 機關申請之:

一、船舶之種類。

二、計畫之長度、寬度及深度。

三、計畫之容量。

四、建造地。

五、造船者之姓名、住、居所;如造船者為法人時,其名稱及事務所。

六、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七、登記之目的。

八、登記之機關。

九、申請之年、月、日。

十、申請人之姓名、年齡、籍貫、住、居所;如係法人時,其名稱及事務 所。

十一、由代理人申請時,代理人之姓名、年齡、籍貫、住、居所。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應附送造船者所給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