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所有權登記 ( 64 年 06 月 05 日)
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載各款或船籍港、船舶經理人有變更時,均應檢具所有權登 記證書,申請附記登記。

前項情形,如該船舶已登記有抵押權或租賃權時,應取具該登記權利人之 承諾字據,連同申請書一併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