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所有權登記 ( 64 年 06 月 05 日)
第38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如其船舶為二人以上共有者,申請書內應載明各 人之應有部分及船舶經理人姓名、住、居所。

登記後船舶所有人,如將其所有權之一部分移轉於他人時,準用前項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