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所有權登記 ( 64 年 06 月 05 日)
第36條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時,應記載左列各款於申請書船舶標示欄內:

一、船舶之種類及名稱。

二、自國外取得者,其取得國籍之年、月、日。

三、船質。

四、總噸位。

五、淨噸位。

六、建造完成之年、月、日。

七、主機之種類、數目及馬力。

八、推進器之種類及其數目。

非動力船舶,除載明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如係帆船,應載明帆桅數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