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申請登記程序 ( 64 年 06 月 05 日)
第28條
登記簿一部或全部滅失時,應由主管機關報請交通部酌定三個月以上之期 限,由該主管機關公告登記權利人,為回復登記之申請;依限申請者,仍 保持其原有登記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