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申請登記程序 ( 64 年 06 月 05 日)
第15條
登記原因本無文件,或雖有而不能提出者,應於申請書內敘明事由,取具 保證書並添具申請書副本。

前項保證書,應敘明申請人確無假冒及原文件不能提出之實情,由二人以 上之保證人簽名,其保證人以在同一主管機關管轄區域內已有船舶所有權 登記之成年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