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  申請登記程序 ( 64 年 06 月 05 日)
第11條
申請登記應附送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

三、曾經登記者,其登記證書。

四、登記原因與第三人有關係者,其證明文件。

五、登記義務人之權利登記證明文件。

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如係有執行力之判決時,無須提出前項第四款及第 五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