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規則用詞釋義如下:
一、氣墊船:指利用船艇內連續不斷鼓風所形成之空氣墊,對其下方水面
所產生有效反作用力,使船身自水面昇起,藉噴氣、空氣螺槳、水下
螺槳或其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推進方式在水面航行之特種船舶。該船
舶以一個或數個空氣墊自水面昇起航行或駐停時,應至少能支持其本
身滿載負荷百分之七十五之重量。
二、氣墊客船:指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之氣墊船。
三、氣墊非客船:指不屬於氣墊客船之其他氣墊船。
四、靠泊站:指氣墊船在正常營運情況下所停靠之任一港口、碼頭、海灘
、登陸斜道或其他地點。但不包括緊急情況下所停泊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