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墊船管理規則  檢查通則 ( 101 年 09 月 19 日)
第13條
氣墊船之定期查驗包括下列二種,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施 行:

一、經特別檢查後於每屆滿四個月之前後一個月內施行一次查驗。

二、依輪機裝備之類別經航政機關事先核定按使用小時數所施行之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