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管理規則  總則 ( 101 年 10 月 30 日)
第6條
水翼船翼航時之風力與浪高,由航政機關依其船舶性能及航行區域或航線 等有關資料予以核定,並於水翼船證書內註明之;超過其核定之限度者, 船長不得發航。

水翼船在翼航中,風力或浪高超過其核定之限度時,應即改以船身航行, 航向最近之靠泊站或避難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