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管理規則  船身 ( 101 年 10 月 30 日)
第36條
水翼船船身及水翼係焊接者,其焊接部分除應施行目視檢外,左列部位並 應以放射線檢查之。但焊接僅用於船身主要部分之部分者,得酌予放寬之 。

一、船身主要部分包括外板及甲板,應依檢查人員之指示部位作放射線檢 查。其檢查部位之總數,並不得少於船長之公尺數。

二、焊接之水翼除不可能攝影之部位外,應全部作放射線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