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管理規則  船身 ( 101 年 10 月 30 日)
第33條
船身各部主要構材及水翼所用之材料,應經航政機關施行材料試驗具有適 當強度。其成分應經分析,並具充分之耐蝕性或經有效之防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