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管理規則  船身 ( 101 年 10 月 30 日)
第32條
計算可浸長度時,其假設之受損範圍及邊際線,應依左列規定:

一、船長在四三.五七公尺以下者,其縱向受損範圍應為船十分之一。

二、垂向受損範圍無限制。

三、邊際線應為上下甲板之邊線。

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水翼小船,得免計算其可浸長度。但應以浮力計算書代 替可浸長度計算書。